5月12日,吉林省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吉林省能源局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明確儲能價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并附《吉林省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容量電價考核機制》。
儲能充放電價格政策
充放電價格分三類: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實行清單制,充電按單一電量制輸配電價執行,放電退減輸配電費;電源側儲能與新能源場站一體化結算;用戶側儲能與所屬用戶用電屬性一致,原則上不向電網放電。
具體如下:
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服務于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為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實行清單制管理,具體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時發布并動態調整。
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充電時視作電力用戶,繳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和系統運行費用,按單一電量制用戶執行輸配電價(220千伏用戶暫按110(66)千伏輸配電價標準執行),不執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參與市場后充放電價按市場規則執行。放電電量相應退減輸配電費。
電源側儲能。在新能源場站內配建、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的儲能,應與配建新能源一體化參與電力市場,與新能源場站整體結算電費。
用戶側儲能。用戶側儲能與所屬用戶視為整體,用電屬性與所屬用戶一致,充電價格與所屬用戶執行相同價格政策,原則上不得向電網放電。
容量補償標準
未參與配儲的電網側獨立儲能,以吉林煤電容量電價330元/千瓦·年為基礎,按頂峰能力折算(折算基準為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8小時),費用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
獨立儲能容量電價考核機制
吉林省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調管范圍內納入清單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月度和每日最大出力的考核。
申報方法:每月20日前,納入清單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申報次月最大放電功率及最大放電功率連續放電時長,若未及時申報,則默認次月最大放電功率及最大放電功率連續放電時長為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載明的額定放電功率及時長(上個月開展滿功率連續放電試驗測試的,以測試實際值為準)。
考核方式:考核以納入清單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申報的最大放電功率及最大放電功率連續放電時長作為當日考核基準值。
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在月內發生2次考核不達標的,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3次考核不達標的,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50%;發生4次及以上的,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0%。
對于自然年內月容量電費全部扣減累計發生3次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取消其年內后續獲取容量電費的資格。
新建項目自正式納入清單并轉商用次月起按本機制計算月度容量電費。項目退出清單后,自退出次月起停止執行容量電價機制。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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