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貴州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補充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到,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5]165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電力供需形勢和用電負荷變化等情況,對《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23]481號)進行補充完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電價浮動基數
自2026年2月1日起,上網電價(交易電價或代理購電價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參與浮動,輸配電價(包括輸配電量電價和容/需量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二、推動峰谷分時電價與電力市場有序銜接
自2026年3月1日起,根據國家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求,對直接參與批發側市場交易的兩部制工商業用戶,不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對參與零售側市場交易的兩部制工商業用戶,零售穿透部分用電量不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原文如下:


微信客服
微信公眾號









0 條